開江縣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在檢查時發(fā)現(xiàn)了上述假藥。經(jīng)開江縣檢察院建議,該局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立案查處。2014年6月18日,開江縣公安局以銷售假藥罪對劉某勇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8日,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對劉某真立案偵查。經(jīng)開江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審查起訴,2015年2月5日,開江縣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劉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5年9月28日,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劉某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案例六 彭某剛、高某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5年4月,被告人彭某剛與被告人高某斌收購楠竹筍后,在四川省天全縣某地,使用彭某剛提供的硫磺熏制楠竹筍10000余斤。期間,彭某剛3次用車將熏制過的楠竹筍拉到他處存儲以備銷售,并銷售了部分熏制楠竹筍,得款2210元,其分給高某斌700元。2015年4月13日,天全縣公安局和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在該縣公路上擋獲了彭某剛轉運的熏制竹筍2620斤,在高某斌家中擋獲熏制竹筍4180斤。
2015年5月4日,天全縣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將該案移送天全縣公安局處理。2015年5月18日,天全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經(jīng)天全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同年10月23日,天全縣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彭某剛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高某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七 祝某磊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祝某磊將其屠宰、分割后的病死豬肉1000余斤運到成都市錦江區(qū)某農貿市場,以每斤5元左右的低價賣給應某良(已判刑)等人。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祝某磊又將收購的病死豬運到成都市溫江區(qū)進行非法屠宰、分割,并將病死豬的片子肉、骨頭分別以每斤5.2元和3元的價格賣給應某良、易某東(已判刑)等人。2012年2月,祝某磊因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肉被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取保候審期間,祝某磊繼續(xù)經(jīng)營病死豬的屠宰、加工、出售生意。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祝某磊從黃某康(已判刑)、黃某秋(已判刑)處收購病死豬2萬余斤,在郫縣屠宰、分割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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