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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騎友回應女子被其嘲諷后自殺 辯稱不知對方患抑郁
時間:2024-11-22 16:33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涉事騎友回應女子被其嘲諷后自殺 辯稱不知對方患抑郁
 
  因無端被刪微信好友,廈門騎行愛好者曾某心生不滿,在網(wǎng)上發(fā)布劉某騎車摔倒、打拳等視頻嘲諷對方,配文帶有“菜”“個子小小”“嘴硬”等字眼,后劉某于廈門筼筜湖溺亡。
 
  曾某認為其行為雖有過錯,但相應評價字眼并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侮辱,有關視頻亦并未引發(fā)廣泛傳播,僅有極少數(shù)互動,且劉某此前曾患嚴重的雙向情感障礙,有多次自殺未遂記錄,自己對其病史并不知情。
 
  2024年4月,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曾某的行為構成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1月18日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01
 
  刪好友后被對方發(fā)視頻嘲諷
 
  劉某寫下70頁的投訴信舉報
 
  就在劉某選擇結束生命的一個多月前,她整理了長達70頁的投訴信,于2023年5月郵寄至廈門市 監(jiān)委。信中,劉某自述了她與曾某矛盾激化的經過,以及自己因網(wǎng)絡暴力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劉某與曾某都是騎行愛好者,在一次騎友聚餐時相識。飯桌上曾某謙遜有禮,還能說一口流利的英語,給劉某“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劉某主動加了曾某的微信。但兩人沒有因此變得熟絡,也沒有私下聊天。
 
  2023年3月21日,為精簡社交圈,劉某退出了部分騎行群,刪除了不常聯(lián)系的騎友,其中包括曾某,并發(fā)朋友圈:“好好騎車,我希望我的圈子干凈純粹,少一些烏煙瘴氣……”次日,曾某截圖劉某的朋友圈主頁并配文:“主動加人還主動刪人的人是什么垃圾哦”。
 
  劉某在投訴信中寫道,有騎友轉發(fā)過來,劉某覺得自己有錯在先,沒有計較。“我想著刪除好友也不是什么十惡不赦的大罪,事情應該就此結束了吧。”

  曾某搬運劉某摔車視頻截圖

  可是一個月后,矛盾激化。2023年4月20日、4月22日及4月23日,曾某搬運了劉某騎車摔倒的視頻,并配以“時刻提醒自己,嘴硬容易見阿明”(意為去火葬場)等文字。劉某隨即向廈門市 監(jiān)委寫了投訴信對曾某進行了投訴。

  根據(jù)一審判決書顯示,2023年5月,劉某向廈門市 監(jiān)委寫信舉報后,同時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曾某刪除視頻、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律師費。曾某所供職的單位接到舉報后,要求其在網(wǎng)絡上謹言慎行。

  因為彼時正值曾某公務員試用期,她認為劉某此舉使矛盾升級,對此感到非常氣憤,于是山寨劉某的抖音號和昵稱,將劉某的照片作為頭像,配文“愛你孤身走矮巷、愛你不跪的模樣、愛你菜卻那么拼”。后于2023年6月9日、12日發(fā)布針對劉某的騎車視頻,并配以“xx(劉某賬號昵稱)天下第一,今天又是肉肉且菜菜的一天”等文字。2023年6月16日,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調解員告知其被劉某起訴,曾某拒絕庭前調解,愿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并最后一次發(fā)布劉某騎車摔倒的視頻,配以“菜xx牛逼。個子小小,騎車叼叼”的文字。兩天后,劉某于廈門筼筜湖中溺亡。

  02

  死者曾患有精神疾病

  母親稱“一直吃藥控制,并未復發(fā)”

  2024年4月25日,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曾某多次通過網(wǎng)絡社交平臺發(fā)布視頻、圖片和文字,公然侮辱他人,導致他人自殺,行為構成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曾某和劉某父母均對判決不服,當庭表示上訴。11月18日,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人曾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發(fā)布劉某騎車摔倒的視頻只是出于調侃,“她騎車技術確實不怎么樣”,但沒有說非常難聽的話或帶臟字。曾某認為其行為雖有錯,但相關行為不應認定是其對劉某的侮辱,也從未想過這會讓對方自殺,“我發(fā)的視頻最開始都是由劉某自己發(fā)布在網(wǎng)上的,是從她后面拍的,根本就看不出人物任何的特征。”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顯示,死者劉某有多年精神病史。根據(jù)病歷報告,2018年開始,劉某先后被確診為重度抑郁、復發(fā)性抑郁障礙、雙相情感障礙、心境(情感)障礙等,在認識曾某前劉某曾有多次自殺未遂記錄。

  曾某因此認為劉某的自殺與其曾患精神疾病有關,并表示自己事先對此毫不知情,“如果我知道她有心理疾病,摸著良心說,我一定想的是怎么去幫助她。”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對曾某罪名量刑方面提到:對被害人劉某生前曾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心境(情感)障礙,曾因相關疾病自殺的經歷以及多次到醫(yī)院治療的情況,在量刑時應予考量。

  在死者劉某母親看來,曾某的嘲諷和侮辱是導致女兒自殺的直接原因,曾某更新的最后一條嘲諷視頻,更是壓垮劉某的最后一根稻草。劉某母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曾某2023年4月到6月發(fā)布的視頻及相關評論“侮辱謾罵”“陰陽怪氣”,給女兒造成了極大壓力。劉某母親稱,其女兒患病是幾年前的事情,之前生病時有過自殺未遂的情況,此后一直遵醫(yī)囑,吃藥控制,并未復發(fā)。

  另據(jù)一審判決書顯示,劉某尸體被發(fā)現(xiàn)的第三天,2023年6月21日,公安機關對被害人劉某臥室進行現(xiàn)場勘查,在床旁垃圾桶里提取到一個紙團,展開紙團上面寫有“……花花(其母親)我被曾某害死,一直在網(wǎng)絡上辱罵我、陰陽怪氣”“我以為我很堅強,可以戰(zhàn)勝一切的”等字句。

  “劉某此前可能還寄托了一點希望,但她等來的卻是曾某不僅拒絕了法院的調解,還在2023年6月16日再次發(fā)了嘲諷她的視頻。”事后劉某母親回憶起,2023年6月17日也就是其自殺的前一天,劉某一直待在房間里,劉某母親猜測她可能在默默承受,做著思想斗爭。在曾某看來,這張紙條也可能是在劉某精神狀態(tài)不穩(wěn)定的情況下寫下的,曾某認為劉某所寫內容不符合現(xiàn)實的情況,“我要堅決作無罪辯護,我本人也不認罪認罰。”

  03

  曾某辯護人認為其行為不足以導致危害結果

  法院稱時間關聯(lián)密切、因果關系明確

  紅星新聞記者在二審判決書中注意到,在這起案件中,本案是否應由自訴轉為公訴、上訴人曾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侮辱以及與被害人劉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問題,是該案件的爭議焦點。

  曾某辯護人表示,根據(jù)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網(wǎng)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第10條,應當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針對他人言行發(fā)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曾某辯護人認為劉某騎車摔倒視頻,或對其的負面評論,如個子小或騎車菜,沒有在此之上有羞辱性表述,遠未達到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地步,應認定為失之偏頗的評論或批評,相應言論并不構成侮辱。

  同時,曾某的辯護人認為,上述負面評論亦并未引發(fā)廣泛傳播,即使是影響力最大的第一條視頻,僅有9條轉發(fā),141條評論,未達到需要刑法介入評價的程度,曾某后續(xù)還將其限制傳播,并未指名道姓,未造成廣泛的社會影響。

  被刪好友后,曾某發(fā)朋友圈吐槽
 
  二審法院認為,曾某針對劉某的騎行技術、身高、體型等,使用謾罵、嘲諷、侮辱劉某的言語,指向明確,具有利用網(wǎng)絡隨意貶損他人人格的意圖。有多人在視頻下發(fā)布“假精”“笨蛋”“又菜又愛玩”的評論,曾某附和嘲諷,進而導致劉某在周圍的朋友圈中社會評價的降低,嚴重損害劉某名譽。此外在劉某先后向 投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曾某仍持續(xù)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侮辱、譏諷劉某的言辭,導致劉某不堪其擾,最終精神崩潰而自殺。因此,曾某的行為符合刑法意義上的侮辱行為。
 
  在因果關系層面,曾某的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劉某之死與曾某的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存在諸多介入因素,不能排除劉某系因自身雙相情感障礙的病情影響、與父母關系長期緊張、民事訴訟進展不順利、工作壓力、經濟壓力等原因導致其自殺。
 
  其次,曾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可以被歸類為特殊體質案件,即行為人的行為本不足以導致危害結果,但結合被害人患有心理或生理上的特殊疾病或其脆弱體質,共同促成被害人死傷結果的案件。曾某的行為未達到刑事侮辱的嚴重程度,也無法預料到劉某在雙相情感障礙的影響下選擇自殺,曾某對劉某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毫不知情,也沒有認識可能,不具有侮辱劉某導致其自殺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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