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想說就說?00后吐槽公司無效加班被開除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賠償請求
據(jù)上海市總工會消息,上海一00后網(wǎng)上評論公司無效加班,被以嚴重違紀開除,官司一路打到二審。
事件回顧
00后柳某于2019年5月29日入職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KA(關鍵客戶)銷售工作。雙方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5月29日至2027年6月30日,約定雙方同意按不定時工作制確定工作時間,約定月工資總額為稅前8000元,另有績效獎金。
《員工手冊》第五章紀律處分條例違紀行為1.3員工嚴重違紀,包括但不限于:1.3.26未經(jīng)公司批準,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或即時通訊工具,比如微博、網(wǎng)絡、微信、QQ等,或其他公眾場所,傳播與公司、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相關信息或言論,或有違反公司關于媒體及公共關系的行為的;違紀處分2.4當員工出現(xiàn)嚴重違紀行為,將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紀律處分。
《員工手冊》還記載:員工需加班的,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jīng)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中心書面批準后,由人力資源中心備案。未經(jīng)書面批準的,不屬于加班。
2022年6月,名為“某18羅漢之一”的人在脈脈平臺上發(fā)表關于公司言論,柳某在下方回復:“加班已成文化,且不給加班費,不自愿加班就在大會陰陽怪氣,然后調(diào)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務”。
后又在回復他人時稱:“敢實名就不怕找麻煩,招個啥也不懂的門外漢,只會紙上談兵的來當總經(jīng)理,笑死了,搞那些無效加班形式主義表演給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戶問題或者需要維護哪怕是12點我也會處理,需要強制我在那無效加班配合表演嗎,不看業(yè)績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幾個客戶不好嗎,非盯著加班裝作很努力的樣子,笑死人”。
2022年6月23日,公司發(fā)現(xiàn)上述內(nèi)容后,根據(jù)規(guī)章制度發(fā)布《關于員工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通報》,其中記載:鑒于商業(yè)化中心KA(關鍵客戶)經(jīng)理柳某在脈脈公眾平臺上發(fā)表了有損公司形象及聲譽等言論,違反了本公司《員工手冊》第五章規(guī)定,屬于嚴重違紀。經(jīng)公司討論決定對該員工進行辭退處理。
2022年6月24日,公司向柳某發(fā)送“解除勞動通知書”電子郵件,該郵件的附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記載:“柳先生:鑒于你在職期間存在嚴重違紀行為,公司現(xiàn)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及《員工手冊》,正式通知你于2022年6月24日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2022年11月18日,工會出具情況說明,稱公司在發(fā)文公告前已通知工會委員會,經(jīng)工會研究討論,公司單方解除員工行為并無不當、程序合法。
柳某認為:
自己所發(fā)表的言論雖有部分措辭不當,但未超過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邊界,且事出有因并及時刪除,未產(chǎn)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后果,并未達到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公司此舉顯然超過了合理限度,屬于違法解除。
公司應當合理使用其用工管理權(quán)利,其用工管理權(quán)不得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勞動者的辛勤勞動應當被尊重,公司所推崇的加班文化,與國家倡導的健康和諧可持續(xù)的社會主義勞動關系不符。
2022年6月30日,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7284元。
2022年9月1日,仲裁裁決:對柳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柳某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裁決:員工言論確給他人留下公司不良印象,公司系合法解除。故柳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柳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柳某在脈脈平臺上的回復不僅涉及公司,也涉及公司管理人員,從言論表述的語句中確實可給閱貼者留下管理人員不善管理、公司在對于員工加班方面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等不良印象,對公司確實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現(xiàn)柳某未證實其發(fā)表的評論系經(jīng)公司批準,故本院認定柳某的行為已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行為,故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此外,柳某主張一審認定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依據(jù)不足。從公司工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可認定公司在發(fā)文公告前已通知工會委員會,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程序合法,柳某的上述主張本院難以采納。柳某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7284元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里提醒大家,吐槽有風險,言論自由既是憲法權(quán)利也是民事權(quán)利,但言論自由當有邊界,不得有損用人單位的利益,個人感受的抒發(fā)、意見的表達應在合理范圍內(nèi)。用人單位對員工言論自由的管理,不能簡單粗暴,應當暢通內(nèi)部溝通/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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