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張某玉、張某在浙江省東陽市某菜市場銷售臘肉,為滅蟲而使用農(nóng)藥敵敵畏噴灑臘肉,共計銷售噴灑敵敵畏的臘肉制品70斤,銷售金額共計2600元。經(jīng)浙江省金華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從扣押的腌肉樣品中檢測出敵敵畏,含量為0.48mg/kg。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張某玉、張某提起公訴。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玉、張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據(jù)此,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玉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一些不良商販為防止腌制的臘肉生蟲,在臘肉上噴灑敵敵畏等農(nóng)藥。敵敵畏是《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zhì)名單》明確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zhì),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產(chǎn)、銷售的臘肉上噴灑敵敵畏,應(yīng)當(dāng)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司法機關(guān)在辦案過程中充分運用公開聽證、法庭教育、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向廣大消費者宣傳食品安全常識,警示大眾在農(nóng)貿(mào)市場選購腌制肉制品時選擇擁有可追溯食品供應(yīng)鏈的產(chǎn)品,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責(zé)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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