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佳鶯一方向法院提供了潘粵明的護照,及所乘飛機的客票單,準備以此證明潘粵明曾多次出境賭博。除此之外,任佳鶯一方未拿出潘粵明在賭場內賭博的直接證據。但任佳鶯代理人稱,這些單據就可以證明潘粵明曾出境賭博。
對此,潘粵明一方表示,這些均不能直接證明出境賭博。隨后,潘粵明一方的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一名證人表示,他曾和潘粵明到境外參加頒獎活動,在境外期間,沒有見到潘粵明賭博。而在平時的拍戲工作中,為了打發(fā)業(yè)余時間,潘粵明也玩過紙牌,但純粹是娛樂,沒有輸贏錢。而另一名證人是潘粵明的親屬,該證人稱,她與潘粵明關系緊密,對潘粵明的情況非常了解,從沒見到過潘粵明有過賭博的行為。
昨天,案件未當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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