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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主犯被執(zhí)行死刑 披著羊皮的狼終于血債血償
時間:2023-05-07 12:56   來源:觀察者網(wǎng)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主犯被執(zhí)行死刑 披著羊皮的狼終于血債血償

  據(jù)微信公眾號“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5月7日通報,“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主犯洪嶠被執(zhí)行死刑。

  截圖自微信公眾號“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為通報全文:
 
  經(jīng) 人民法院核準,2023年5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洪嶠執(zhí)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洪嶠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 人民法院核準。 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據(jù)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2022年7月7日,該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該案的組織策劃者,即被害人男友洪嶠,一審因故意殺人、盜竊被判處死刑。兩名直接行兇者,張晨光和曹澤青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李某月系戀人關系,后二人發(fā)生矛盾,洪嶠產(chǎn)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云南省勐?h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h。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并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fā)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 ,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并掩埋,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后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愿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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