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柜員50當5元多給客戶1萬8 儲戶該歸還嗎?
“銀行報警了!”安徽銅陵,一男子到銀行柜臺取錢,他把銀行卡遞給柜員后,對柜員說,我要取2000塊錢。萬萬沒想到,柜員拿了4扎50元的錢給男子,一扎100張。男子問柜員,這是2000元嗎?柜員斬釘截鐵地回答說,就是2000元!
原來,銀行柜員小劉剛工作不久,業(yè)務上不熟悉,她因為疏忽,把50元當成5塊錢兌付給了男子王某,也就是說,小劉給了王某2萬塊錢,而不是2000元。
事發(fā)后,銀行打電話報警,隨后,民警聯(lián)系王某,向其說明情況,希望王某把錢還給銀行。
王某見民警介入,害怕事情鬧大,當即解釋說,我很久沒有用現(xiàn)金了,再加上當時忙,沒注意銀行柜員給的是2萬塊錢。緊接著,王某來到派出所,將多收的18000元交還給了銀行柜員。
看到銀行柜員多給錢,第一時間想到是“離柜概不退還”的店堂告示,如果王某和銀行位置對換,是王某多給了銀行18000元,銀行會把多收錢的還給王某嗎?
從法律上講,如果王某拒不退還,本案應該怎么定性?
首先,銀行柜員多給了錢,客戶拒不退還,屬于民事糾紛,而非刑事案件。
刑法第3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guān)負責。
具體而言,類似這種民事糾紛,公安機關(guān)能做的,僅是把雙方當事人拉到一起,對案件進行調(diào)解,希望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guān)對客戶拒不退還銀行錢的事情,沒有管轄權(quán)。
其次,民法典第122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quán)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條規(guī)定了不當?shù)美?guī)則,王某到銀行取2000塊錢,銀行柜員卻給了他2萬塊錢,王某多收的18000元屬于不當?shù)美,應該歸還給銀行。
至于王某辯解說:“我很久沒有用現(xiàn)金了,再加上當時忙,沒注意銀行柜員給的是2萬塊錢”。
從王某詢問銀行柜員,這是2000元嗎?柜員答復說,就是2000元?梢酝茢喑,王某知道銀行多給了他18000元,前述說辭,僅是場面話。
最后,如果王某拒不退還,銀行能做的,是起訴到法院,以不得當利,要求王某歸還柜員多給的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