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歲男生向女童潑開水不需承擔刑責 教育局:是惡作劇,不存在故意
近日,廣東韶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一名6歲女童在學校被一名六年級男生潑開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燙傷嚴重,醫(yī)院診為二度燙傷,事件引發(fā)關注。10月13日上午,據當地媒體報道,教育局和涉事學校相關負責人回應稱,系“惡作劇”,不存在故意。
受傷女童父親丘先生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怒斥學校和教育局將校園霸凌簡單地認為是“惡作劇”,是極不負責的表現。他向記者表示,12日晚10點左右,警方曾告知自己家屬,對方行為屬于故意。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受傷女童父親丘先生表示,女兒在學校打水時,一名高年級男生稱幫其擰蓋子,隨后潑開水把他女兒燙傷。事發(fā)學校工作人員稱,已協(xié)調男孩和家屬一起向受傷女童道歉,并安排心理老師給受傷女童做心理輔導。
另據廣東觸電新聞,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教育局副局長馮春潤接受采訪時稱,涉事男生對受傷孩子所實施的是臨時起意的惡作劇,不是蓄意或惡意實施的情形。經查涉事學校的直飲水機因非人為故障導致水溫異常,也是導致此事件原因之一,學校負有安全管理的責任。
13日中午,受傷女童父親丘先生向《看見》記者表示,教育局和學校所謂“臨時起意的惡作劇”不屬實。
據悉,乳城派出所對女童燙傷事件屬于意外還是故意傷害正在調查中。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負有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在校期間,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學校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園內被燙傷,且未能及時將其送醫(yī),這說明學校在管理與救護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職,構成過錯。此外,涉事的直飲水機由于學校管理不當,導致水溫異常,可能是導致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和行為約束責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已盡到監(jiān)護責任。11歲的肇事男生根據《刑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然存在。無論肇事男生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故意傷害,其監(jiān)護人都要對其行為負有全面責任,女童家屬可以依法要求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y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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