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3天內,無錫男子馮某在泰興5家酒店吃了河豚并都進行了舉報,隨后到法院起訴,要求酒店退一賠十,理由是菊黃河豚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食用的品種。近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今年3月審理了這起訴訟,駁回了他“退一賠十”的訴求。
3天連吃5頓河豚,舉報后還起訴索賠
2023年4月23日晚,馮某和朋友到泰興一家飯店就餐,經介紹河豚為特色菜,馮某點了菊黃河豚等菜品和一瓶酒,共消費549元。在河豚上菜時,馮某看見像是肝臟的東西,詢問服務員得知是菊黃河豚魚肝臟及公魚蛋。
馮某稱,其經朋友提醒,才得知餐飲店是禁止經營菊黃河豚的,吃完后便舉報到泰興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泰興市監(jiān)局)。泰興市監(jiān)局調查后確認了事實并對飯店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80元,罰款3000元。
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
關于馮某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主張。根據原告自述,上述行為系出于“專門奔著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目的”,確系知假買假。
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的行為揭示了食品安全領域客觀存在的違法問題,其及時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使被告在內的經營者受到應有的行政處罰,對教育引導廣大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重視食品安全,依法生產經營,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積極作用,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從原告主觀動機、行為方式來看,雖然其在點選菊黃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顯已超出生活消費需要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這類食品可能會對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預料的風險和損害后果的情況下,以親身食用方式證明存在實際消費行為,進而取證、維權,法律也不應持鼓勵和提倡態(tài)度。因此,不支持其10倍賠償訴求。
最新司法解釋規(guī)制“知假買假”
現代快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馮某在法院系統內,還有70多起涉及食品安全訴訟。這種“知假買假”的職業(yè)打假人,一直以來都是司法實踐中較為棘手的難題。8月21日,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惡意索賠進行規(guī)制。
其中規(guī)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xù)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xù)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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