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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鄉(xiāng)祭祖發(fā)現(xiàn)祖墳被挖下落不明 村委會竟說憑記憶找新墳
時間:2024-08-22 15:09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回鄉(xiāng)祭祖發(fā)現(xiàn)祖墳被挖下落不明 村委會竟說憑記憶找新墳

  2023年3月,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市民蔣治超帶著家人回鄉(xiāng)祭祖時,竟發(fā)現(xiàn)自家祖墳被挖開,墳內(nèi)尸骨也不翼而飛。后經(jīng)了解,原來在半年前,蔣家祖墳所在區(qū)域面臨開發(fā),當?shù)卮逦瘯y(tǒng)一對附近老墳進行了遷移。

  去年3月,蔣治超帶著家人回鄉(xiāng)祭拜時發(fā)現(xiàn)祖墳被挖,尸骨下落不明。圖據(jù)四川廣播電視臺。

  祖先新墳到底是哪一座?社區(qū)工作人員帶著蔣治超進行了指認,但不能提供編號,這讓蔣治超等人起疑。多次討要說法無果后,蔣治超和7名兄弟姐妹將村委會、村集體合作社以及旅游開發(f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修墳費用和精神撫慰金9.8萬元,并提供墳墓遷移前后可供辨認的記錄。

  8月21日,上游新聞記者獲悉,今年5月,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負責遷墳事宜的村集體合作社向蔣治超等人支付遷墳修墳的費用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蔣治超向記者表示,判決下達后已上訴,明日二審將開庭。

  祖墳被挖下落不明,后人起訴村委會索賠9.8萬元

  蔣治超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去年3月,他按照慣例帶領蔣氏家族人員前往祖墳祭拜,卻發(fā)現(xiàn)自己祖墳被人挖開,墳內(nèi)尸骨竟也不翼而飛。據(jù)介紹,被挖的祖墳是其爺爺蔣文金的墳墓,其爺爺于1960年去世,一直安葬在青白江區(qū)清泉鎮(zhèn)北寧村6組,“是土墳,沒有墓碑。但家族后人每年都會回去祭拜。”

  之后蔣治超打聽到,原來自家祖墳所在的這塊土地面臨開發(fā),事發(fā)半年前,在當?shù)厣鐓^(qū)的組織下,統(tǒng)一對附近的老墳進行了遷移。爺爺?shù)男聣炍挥诤翁帲渴Y治超找到了北寧村委會成員,對方將其帶到新墳址進行了指認,并稱其中一座墳就是其爺爺?shù)摹?/p>

  蔣治超要求對方提供相關的遷移記錄以及可供辨認的記錄,對方卻拿不出;詢問遷墳時請的風水師,風水師也說不上來具體是哪一座。這讓蔣治超等人非常氣憤,他們認為,三被告未取得墳墓家屬許可,僅在報紙上刊登遷墳公告就私自將墳墓遷移,且未留取任何可供辨認記錄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給家族人員造成極大精神損害。


 
  新墳址大約有50多座墳墓,蔣治超等人無法確定爺爺?shù)膲炇悄囊蛔。圖據(jù)四川廣播電視臺
 
  多次討要說法無果后,去年11月,蔣治超等兄妹8人將涉事的成都興能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興能公司)、北寧村村民委員會以及成都市和盛白靈土地股份專業(yè)合作社(即北寧村村集體合作社,下稱白靈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遷墳、修墳費用4.8萬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并提供爺爺蔣文金的墳墓遷移前和遷移后可供辨認的記錄。
 
  根據(jù)法院查明事實表明,白靈合作社(甲方)、興能公司(乙方)與清泉鎮(zhèn)政府(丙方)曾簽訂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利用原北寧村的宅基地、林盤地打造川西林盤特色項目,由白靈合作社負責組織農(nóng)戶交出宅基地、林盤地,負責項目區(qū)遷墳協(xié)調(diào)組織工作,乙方負責項目投資建設與運營。
 
  2022年5月,白靈合作社開始啟動遷墳工作。同年5月8日,白靈合作社與北寧村村委會共同在成都日報上發(fā)布遷墳公告,稱將項目區(qū)域范圍內(nèi)的墳墓自行搬出項目區(qū),逾期未搬遷的墳墓將按照無主墳處理;其后6月1日和10月27日,兩者又在項目區(qū)周圍即交通要道設立遷墳公告的標識標牌。
 
  根據(jù)白靈合作社和北寧村村委會庭審中陳述內(nèi)容,被遷移的大部分墳墓均有人認領,案涉墳墓大概是在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期間遷移到新址的,案涉墳墓沒有墓碑無法確定身份,但是在蔣家祖墳群的范圍內(nèi),當時是由蔣氏家族會長蔣某燦統(tǒng)一進行了認領,并統(tǒng)一遷移至北寧村4組安葬。不久蔣某燦去世,由新任會長蔣某光接手相關事宜。
 
  “當時根據(jù)原告的描述和遷墳的情況推測了一座墳是蔣文金的,但原告不認可,要求提供詳細的證據(jù)。因白靈合作社遷墳時未留下詳細的記錄,故無法提供,鑒定機構也回復無法進行鑒定。”白靈合作社和北寧村村委會稱。
 
  一審法院:合作社未盡到相關義務,賠償6000元
 
  庭審中,興能公司辯稱,該公司實際并未參與遷墳工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無法提供相應的遷墳記錄。
 
  北寧村村委會、白靈合作社則辯稱,原告及蔣文金均非北寧村6組村民,案涉墳墓也沒有任何墓碑等標志,兩者并不知曉蔣文金墳墓在北寧村6組,不存在因遷墳需要專門通知原告獲取的原告授權等問題。且在遷墳前已通過登報、多次張貼公告等方式,告知村民遷墳,兩者已盡到相關義務,不存在有損害原告權益的主觀故意。
 
  “從性質(zhì)上講,墳墓不屬于財產(chǎn)范疇,不能以金錢衡量,原告主張賠償金額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北寧村村委會、白靈合作社辯稱,兩者的相關人員已經(jīng)對原告主張的墳墓進行了指認,無法提供遷墳相關記錄,要求駁回蔣治超等人全部訴訟請求。
 
  綜合各方證據(jù)及訴辯意見,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蔣文金墳墓確實位于北寧村6組,根據(jù)興能公司、白靈合作社、清泉鎮(zhèn)政府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顯示,白靈合作社負責項目的遷墳協(xié)調(diào)組織工作,故該案賠償主體應為白靈合作社。

 
  蔣治超稱希望政府能夠找到爺爺?shù)倪z骨,方便拿回去重新安葬。圖據(jù)四川廣播電視臺
 
  關于遷墳、修復墳墓費用,法院認為蔣文金墳墓遷移的事實客觀存在,結合中國的祭祀傳統(tǒng),對于原告主張的該筆費用必然產(chǎn)生,法院根據(jù)白靈合作社的過錯程度、當?shù)叵M水平酌定為3000元。
 
  至于蔣治超等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請,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按照中國傳統(tǒng)文化,墳墓作為先人骸骨的安葬之地,寄托著后人的哀思,屬于前述規(guī)定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因白靈合作社未保留墳墓遷移前后的記錄,導致蔣文金的墳墓遷移后無法辨認,未盡到相應義務,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該院根據(jù)白靈合作社的過錯程度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關于七原告要求提供墳墓遷移前后可辨認的記錄,庭審中白靈合作社已明確表示無法提供上述記錄,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已客觀履行不能,本院不予支持。”青白江區(qū)法院稱。
 
  2024年5月23日,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白靈合作社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蔣治超等人支付遷墳、修復墳墓的費用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蔣治超等人對興能公司、北寧村村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8月21日上午,蔣治超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一審判決下達后,自己和親屬已提出上訴。“我們的主要目的從來不是要錢,而是要求他們通過相關人員或者鑒定能夠找到爺爺?shù)倪z骨,我們拿回去重新安葬,以盡后人的孝心。”蔣治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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