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高空拋物,失去重心不慎墜亡 家人像屋主索賠80萬……
高空拋物的隱患有多大
相信不用多說
但有人因從高空丟擲垃圾
結果弄“丟”了自己性命!
近日,湖北仙桃法院
依法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
2023年5月,趙某將其位于
湖北仙桃某小區(qū)六樓的房屋裝修工程
承包給無裝修資質的錢某。
錢某因需清理裝修垃圾找到孫某,
約定由孫某
將房間內的建筑垃圾清運到樓下丟棄,
報酬為200元。
在清理作業(yè)過程中,為了節(jié)省搬運時間,孫某多次將裝袋的建筑垃圾直接從房屋陽臺未安裝玻璃的窗戶口拋下。在場的錢某并未阻止。
然而,在丟擲最后一袋垃圾時,意外發(fā)生了。孫某因失去重心不慎與建筑垃圾一同墜落地面。隨后,孫某被送醫(yī)救治,最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因趙某和錢某均拒絕賠償,孫某親屬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趙某和錢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0余萬元。
湖北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主要有2個爭議焦點:
一、孫某和錢某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主要區(qū)別:
1.地位與人身從屬關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接受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與雇主之間存在一定人身從屬關系。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為雇員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并限定工作時間。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利用自身配備的工具和具備的技能獨立完成工作。
3.定期給付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報酬。雇傭關系中,報酬一般是定期支付,具有一定周期性;承攬關系中,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
4.簽訂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而承攬合同是以交付工作成果為目的。
5.責任承擔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因提供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孫某負責清理裝修房屋內的建筑垃圾,其工作成果系將房屋內的建筑垃圾轉運至一樓,并由錢某按約定的數額一次性支付報酬,孫某采取何種形式清理不受錢某的指示、監(jiān)督,雙方之間的關系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而非雇傭關系。
二、趙某、錢某、孫某對孫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比例的認定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孫某承擔房屋建筑垃圾的清理和運送業(yè)務,該業(yè)務不需要承攬人具有專業(yè)技能和相應的資質,且孫某長期從事相應的勞務工作,應該清楚高空拋物存在的個人安全風險,孫某在進行作業(yè)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依法應承擔本案主要責任。
錢某接受孫某承攬清運建筑垃圾,對孫某工作的環(huán)境陽臺鋁合金框未安裝玻璃未予以裝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未對孫某違規(guī)作業(yè)予以制止,具有定作、指示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趙某接受錢某承攬裝修房屋,錢某無房屋裝修資質,趙某對定作、選任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結合本案中孫某、錢某、趙某之間的法律關系、行為過錯大小,仙桃法院酌情認定孫某、錢某、趙某之間的責任比例為89%:6%:5%。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趙某、錢某賠償孫某親屬共計10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高空拋物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違者不僅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大家無論是在生活還是生產作業(yè)過程中,應自覺提高法律意識,堅決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陽臺物品的擺放,養(yǎng)成文明的生活習慣,避免因自己的行為給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不必要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