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0歲男孩軍軍跳樓自殺原因不明 留言說:老師我做不到
10歲男孩跳樓身亡,法律上能認定為自殺么?我認為不能:10歲,民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論傷人還是自傷,均應認定無法律上的意志和辨控能力,那么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自殺。引起孩子自殺的原因人才是法律責任人。
孩子的語文課本上留下“老師我做不到,跳樓時我好幾次都縮回來了”的遺言。就因為老師的一句“寫不完檢查就去跳樓”,品學兼優(yōu)的小男孩離開了疼愛他的親人和這個世界。對生命的無視與無知,悲痛也有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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