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儲戶243萬被挪用銀行只肯賠一半 這個也可以嗎?
“行長挪用儲戶的錢,銀行沒責任?”江蘇南京,一男子為了幫行長朋友完成攬儲任務,到該銀行的三個賬戶中存入243萬元,結果男子去取錢時,發(fā)現(xiàn)錢取不出來。事發(fā)后,行長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銀行以男子沒有經(jīng)常查詢,應自行承擔責任而拒賠!
男子李某是一個生意人,平時會有資金需求,后來因為業(yè)務需要,有朋友給他介紹了時任某銀行行長的時某認識。李某想要貸款可以找時某幫忙,時某攬儲、發(fā)放貸款也要靠做生意的老板,兩人一拍即合。
突然有一天,時某找到李某,說自己攬儲任務還沒有完成,希望李某幫幫忙,存一筆錢到銀行里面。行長朋友遇到困難了,李某自然當仁不讓,李某除了自己存錢,還找了兩個朋友,到該銀行開了三個賬戶,然后一共向三個賬戶,總共存入135萬元。
不過當時是兩人第一次打交道,李某非常謹慎,他把錢存入銀行后,實時關注錢的動態(tài),并在很短的時間內將錢取出,確定自己的資金安全后,李某悄悄的松了口氣,看來時某沒有騙我,真是為了攬儲!第二年的時候,李某依葫蘆畫瓢,再次在三個賬戶中存入135萬元,幫時某完成攬儲任務。
據(jù)了解,李某幫時某完成攬儲任務十年,重復了十次存錢、九次取錢,剛開始他存錢之后,很快就把錢取出來了,但幾年之后,李某放松了警惕。
李某第十次取錢時,是他生意遇到點事情,急需用錢,結果銀行人員告訴他,除了第一筆存款存入了銀行,其他的存取款記錄都是時某偽造的。當時李某三個銀行賬戶上,一共存入了243萬元!
事發(fā)后,時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了2年3個月,可銀行以李某沒有經(jīng)常查詢,未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存在過錯,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螞蟻說法 】
對于此事,有網(wǎng)友吐槽說,看來行長朋友也不靠譜啊,李某以為抱上了時某的大腿,今后有資金上的困難,可以讓時某幫忙,誰知這個時某盯上李某的資金,而且將他的錢挪為己用!
時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異議,但問題是,銀行是否要為李某的243萬負責?
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但銀行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
那么,從法律上講,銀行是否要為李某這243萬負責呢?
有網(wǎng)友提出,時某是銀行行長,攬儲等行為是執(zhí)行工作任務。
民法典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該意見認為,法院應該適用本條規(guī)定,判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銀行再向時某追責。是這樣嗎?
答案是否定的,挪用資金并不是行長的職權,也不是行長的工作任務,換而言之,時某偽造、挪用他人資金,不屬于工作任務,不能以此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其次,筆者認為,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應該看時某的行為,是否符合表見代理規(guī)則。
民法典第172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具體到本案,雖然李某到銀行存錢10次,取款9次中的9次存款、8次取款記錄,是時某偽造的,但時某畢竟是銀行的行長,它具有權利外觀。
也就是說,大家都相信時某可以代表銀行,雖然史某超越了代理權,但李某有理由相信時某出具的記錄是真實的。
所以筆者認為,銀行需要為時某的行為負責,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銀行賠償之后,是否找時某追償,是銀行和時某的事情。
@螞蟻說法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關注熱點問題,從故事中學法律。
………………………………………………
頭條熱榜#頭條創(chuàng)作挑戰(zhàn)賽##243萬存款被行長挪用 銀行拒賠#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