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儲戶擔責八成 二審維持原判
山西太原,丁女士和丈夫做了一輩子生意,攢下不菲的積蓄,先后幾次存了1200萬到銀行里,可后來她去取錢,卻被告知余額為0,丁女士直接傻眼了,自己從沒取過錢,怎么就不見了?原來,錢都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丁女士一氣之下,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丁女士和丈夫在外打拼多年,有了一筆不菲的積蓄,由于暫時沒有用錢的地方,2人一番商量之后,決定把錢存進銀行。他們遠房親戚王某,得知丁女士要存錢,就極力推薦她存自己所在銀行,因為王某是這家銀行經(jīng)理,存錢對他來說好處不少。#太原頭條#
隨后,王某讓丁女士幫忙,完成銀行理財任務,丁女士也沒有懷疑,先后給王某轉了400萬和100萬,理財期限是一年,到期之后連本帶利是543萬,當丁女士向王某索要錢款時,王某緊跟著又說,讓丁女士再次幫忙,完成20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任務,他就可以當主任行長。
丁女士的丈夫認為這是好事,若是王某當上了主任行長,以后他們存款不就更方便了嗎,于是,再一次答應了王某,不僅將543萬轉存,還將手頭的200萬活期轉成定期支持他。
讓他們?nèi)f萬沒想到的是,他們已經(jīng)掉進了王某的圈套,實際上,王某不僅沒有把那500萬用于理財,甚至后來說的543萬,也是無中生有!
王某偽造2張假回單交給丁女士,丁女士還以為自己這743萬都存在了銀行里,并沒有起疑心。沒過多久,丁女士的另外2筆定期到期了,合計有500萬,又再次存了定期,王某得知后,謊稱可以領取禮品,將2張存單和她的身份證拿走。
由于之前存錢時,王某也多次幫其領禮品,丁女士絲毫沒有懷疑。
殊不知,王某拿到存單和身份證后,直接以丁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將錢全部轉走了。過了一段時間,丁女士和丈夫向王某索要存單和身份證,王某卻說:
“存單和身份證在單位保險柜里,管保險柜的人生病請假了。”
讓丁女士耐心等待,丁女士多次索要無果之后,起了疑心,質問王某到底在干什么?王某這才將身份證歸還,存單依然沒給。
隨后,丁女士拿著身份證到銀行查看存款,發(fā)現(xiàn)1200萬沒了,她馬上找到銀行,銀行領導回復說是王某轉走了,由于涉案金額大,他們需要繼續(xù)調(diào)查。
經(jīng)過調(diào)查,原來王某倒貸欠下巨額債務,從丁女士處轉來的錢,都被他用來周轉和還款付息了。
王某的行為涉嫌詐騙,根據(jù)刑法266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王某涉嫌詐騙的金額上千萬,已經(jīng)滿足頂格處罰的標準,又因為其銀行經(jīng)理的身份,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大大影響了民眾對銀行的信任度,符合嚴重情節(jié),最終,王某被判處無期徒刑!
王某的事情解決了,可是丁女士的1200萬該怎么辦?
那么,在此事中,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丁女士這筆錢是分幾次轉走的,甚至其中一筆300萬的憑證上,竟然連賬號都沒有填,銀行也讓王某將錢轉走。足以證明銀行內(nèi)部管理存在巨大漏洞,王某是銀行的員工,所以銀行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再向員工追償!
王某利用銀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轉走客戶存款,手續(xù)上也有不少漏洞,應該由銀行承擔大部分責任。
從法律上講,儲戶的合同相對方是銀行,不是個人,儲戶有權向銀行索要賠償,銀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員追責。
銀行在辦理如此大額資金支取業(yè)務時,應當盡到充分審查的謹慎義務,尤其在非儲戶本人親自辦理,且案涉存單本身未設置密碼的情形下,銀行針對資金支取的安全性審查理應更加嚴格。
丁女士將錢存進銀行,雙方形成合同關系,銀行在儲蓄合同中,應該盡到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范犯罪發(fā)生、向儲戶及時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
但在此案中,銀行未盡相關義務,導致卡內(nèi)的資金短少,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自從出事后,丁女士的情緒是一落千丈,“她很擔心,覺得對方勢力大,可能打不贏。”
最終,法院認為,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丁女士一方承擔80%的責任,銀行承擔20%的責任。
丁女士十分失望,提出上訴,二審卻維持原判!
該判決結果值得商榷。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表示,父母操勞一輩子,老了竟然遇上這么一遭,做了一輩子生意都沒被騙過,錢存銀行竟然被騙走了。他表示,他們會繼續(xù)申訴!
其實,我有個問題,前段時間有個老太大,不會寫字,到銀行取款,有親人陪同,銀行以不能簽字為由,拒絕取款。但是,在這件事種,員工只憑身份證是怎么轉走錢的?
#1200萬被銀行職員轉走儲戶被判擔責8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