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的捐款沒有兌現可不可以討要 該不該被母校告上法庭?
【校友 捐贈1100萬元卻不兌現,該不該被母校告上法庭?】因沒能履行1100萬捐贈 ,中國礦業(yè)大學校友吳幽被其母校的基金會告上法庭,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男子 捐1100萬沒兌現被母校起訴#
據報道,2019年4月,中國礦業(yè)大學迎來110周年校慶,公開宣布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當時是學校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然而這筆捐贈并沒有到位,吳幽反而惹來了母校的官司。
根據中國礦業(yè)大學官網2019年發(fā)布的消息顯示,吳幽是幽鏡湖資本創(chuàng)始合伙人、管理46億元基金。公開資料顯示,2022年7月,雙方贈與合同糾紛在徐州首次開庭。2023年1月,吳幽被列為被執(zhí)行人,執(zhí)行標的1100萬余元。2月21日,吳幽被納入失信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校友 的捐贈沒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來網絡關注與議論。有網友說,一個吹牛不負責,另一個來討要,都不講體面。這就牽出一個話題, 的捐款沒有兌現,可不可以討要?
在一般人看來,一個人答應贈送錢物,后來沒有兌現,頂多是說話不算數,另一方是不宜去討要這個捐贈的,因為人家并沒有一定要贈送的義務。
人與人的交往是這個理,他人如果口惠而不至,只能是認了,不能去催人家贈送。但公益捐贈不同,法律對此是有規(guī)定的,公益捐款是一種不可撤銷的贈與行為。
民法典規(guī)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符合普通人之間的來往,就是答應贈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給。但民法典同時明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也就是說,公益捐贈如果 而不捐,是不行的。這是為了防止捐贈人開“空頭支票”。
《合同法》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慈善法》也規(guī)定了慈善捐贈義務的強制履行及其例外情況。具體來說,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義務的情形:一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 捐贈的;二是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yōu)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造成的損害。
因此,如果校友公開 捐贈卻不兌現,是可以強制履行交付的,母校據此告上法庭,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為公開捐贈的 ,已經造成了社會影響,給捐贈人帶來了好名聲與美譽度。如果諾而不捐,就帶有一定的欺騙性,如果不用對后果負責,就會造成眾多的“空頭支票”,影響慈善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
如果捐贈人實在沒錢,怎么辦?對此,法律也有規(guī)定。諸如,公開 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 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這個規(guī)定合情合理,捐贈是建立在自愿與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沒有捐贈的能力了,當然不能強人所難。同時, 而不捐也不報告、不說明,別人還以為受贈人拿到了捐款,會造成不良影響,進行相應處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回到校友 捐贈1100萬元卻不兌現,被母校告上法庭這事,當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到底是有錢不捐,還是無錢可捐,要視情形而定。不管怎樣,都表明一點,公益捐贈是項嚴肅的事情,公開 或簽了合同的,是要兌現的,并非兒戲。如果 后有困難,也應當根據規(guī)定報告并說明情況,不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