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維修店幫調(diào)屏幕亮度收費200元 外賣員氣不過報警
“我靠知識賺錢,憑什么跟你道歉!”杭州蕭山,外賣騎手小堯感覺手機屏幕暗,于是找了個手機維修店進行維修,店家看了看,稱是感光元件壞了,200元錢就能修好。小堯也不懂,隨后支付了200元錢讓店家?guī)兔S修,店家一頓捯飭,手機果然恢復如初。
然而,第二天,手機又出現(xiàn)了同樣的問題,小堯于是又去找店家,店家又說是感光元件損壞。小堯一聽,感覺不對勁,剛修好哪能又壞了,于是選擇報警。
而店家看碰見了“刺頭”,于是承認自己并沒有修手機,并退還小堯200元錢。
雖然如此,小堯卻認為這事沒結(jié)束,于是找了記者來曝光店家,并要求店家當眾向其道歉。
而小堯的這一做法也激怒了店家,采訪中,店家雖然承認自己前往誤導了小堯,但是堅持自己“沒有犯法,也不屬于奸商”并表示,“自己是憑知識賺錢,我憑什么跟你這種人道歉。”
第三方維修店由于價格、配件、服務(wù)過程等不透明,往往利用信息不對稱,欺負消費者不懂來漫天要價,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騙。而小堯毋庸置疑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從法律上,店家與小堯之間屬于維修合同關(guān)系,而店家采取虛構(gòu)、編造手機故障的方式,令小堯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交付錢財?shù)男袨,其實屬于欺詐!
而根據(jù)《民法典》第148條的規(guī)定,這種欺詐行為下訂立的合同其實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換句話說,小堯有權(quán)要求撤銷合同,要求店家退還維修款。
不要以為退款就夠了!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小堯其實屬于消費者,根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wù)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wù)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此外,店家的這種欺詐行為,其實還構(gòu)成合同欺詐,而如果累計涉嫌金額在2萬元以上,就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根據(jù)《刑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 可判處無期徒刑。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即便詐騙的金額并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公安機關(guān)亦可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guī)定,對店家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可見,店家所謂的利用知識賺錢的行為,不僅屬于違法,還可能涉嫌犯罪!
因而在此,提醒店家積極向小堯道歉,息事寧人,重頭做人!
也在此提醒那些居心不良的店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莫要因小失大,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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