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深圳的“好人法”?(2)
時間:2015-10-15 23:27 來源:知乎 責任編輯:毛青青
以前只憑受害者一句話就采信的方法確實不對,但是深圳這個法令很有點矯枉過正的意思,一樣有把受害者陷入尋求證據(jù)的尷尬境地。特別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多為步行,很難提供證據(jù)。相反,車載記錄儀的普及,讓駕車方提供證據(jù)更加方便。如果按照這個法令,一個司機撞人后,只要處理好證據(jù),刪除記錄儀內(nèi)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我只是救人了……
立法的方向錯了,應該在懲處誣告、偽證方面加強執(zhí)法。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方向,而不是讓民眾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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