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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與養(yǎng)的權(quán)衡在于情而非理
時間:2018-12-13 18:31   來源:川北在線   責任編輯:青青
  紹興的王女士有三個兒子,當年因為超生而將選擇將小兒子送人。如今,小兒子已經(jīng)35歲,年薪55萬,王女士得過腦梗,腿腳不便,老伴因病去世,另外兩個兒子生意失敗生活拮據(jù),她實在沒有辦法才想聯(lián)系自己的小兒子,但是對方一直不接電話。律師表示,子女如果被他人合法收養(yǎng),與親生父母的關(guān)系就會自動解除,那就沒有贍養(yǎng)義務(wù),如果沒有合法收養(yǎng)程序,法律上并不清晰,建議雙方協(xié)商。(12月2日《頭條新聞》)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當王女士選擇將自己的小兒子交給其他人撫養(yǎng)的時候,她就不再是孩子的母親了,孩子自然對她也就沒有撫養(yǎng)的義務(wù)。從道德的角度來說,生與養(yǎng)的權(quán)衡在于情感的付出,親生父母選擇放棄自己的孩子,就意味著他們自己將與孩子的情感紐帶切斷,再來要求孩子履行子女的義務(wù),不符合情的標準。
 
  當孩子被他人收養(yǎng)的時候,養(yǎng)父母就是孩子的依靠,雖不是親生,但同樣付出了全部的情感和心血。情感是我們生存的維系,與父母之間的情感是親情,與朋友之間的情感是友情,與愛人之間的情感是愛情,正是因為我們有著各種各樣豐富的情感,才能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一個鮮活的人。與父母之間的情感是一種養(yǎng)育之情,而非生育之情,生育之情成立的前提應(yīng)該是履行了撫養(yǎng)的義務(wù),否則光生不養(yǎng),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
 
  都說血濃于水,親情不可分割,可是如果一方選擇了放棄,親情也就不能稱作親情了。有人說王女士畢竟有生育之恩,按理來說不應(yīng)該被拋棄,可是情感又豈能用道理來衡量?孩子被放棄,這也是毫無道理可言的,既然你選擇生下孩子,就不能輕易地放棄他,畢竟他沒有做錯任何事,連他自己的出生,都不是自己所能決定的。在這場子女關(guān)系中,孩子始終是最無辜的那一個。
 
  在感情的抉擇上,情比理更為重要。雖然在很多事情的抉擇上,我們應(yīng)該用理性來分析解決問題,但是情感本就是無法控制的,它也不會因為講理而改變。生與養(yǎng)的抉擇只能用情感來作為判斷標準,因為生而不養(yǎng)是無情,生養(yǎng)才是親情。 文/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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