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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車窗拋物何必太在意“回復”呢
時間:2015-09-15 21:57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chuàng)(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向市城管委舉報2929起“車窗拋物”違法行為,除收到部分獎金外,只收到市城管委信訪辦的一次信訪回復,市民楊某很是不滿,要求市城管委對其每一起舉報逐一作出書面回復,并將市城管委訴至法庭。(9-15荊楚網)
 
  2012年開始,武漢市城管委在全市展開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整治行動,對積極舉報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的市民予以獎勵。數千位熱心市民參與了車窗拋物舉報,楊某是其中較積極的一位。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間,楊某向市城管委實名舉報2929起違法車窗拋物行為,經審核,市城管委認定了楊某的部分舉報,并向其發(fā)放了33600元舉報獎金,但并未對楊某的舉報作出回復。
車窗拋物等不文明行為
  對此,楊某向武漢市城管委提交了《要求對實名舉報事項作出書面答復》的申請。后因為他收到的是市城管委信訪辦一紙《市民來信來訪件回復》,不具有行政或民事主體資格,所作出的答復不具法律效力,同時覺得城管委的答復與其請求完全無關,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遂將武漢市城管委訴至法庭。沒想到楊某勝訴了。
 
  其實,在這場關于治理“車窗拋物”的起訴中,不管結果如何都是件好事情。
 
  其一,舉報積極分子楊某勝訴,是對社會舉報監(jiān)督者的再次肯定。車窗拋物害人害己,無需累訴。但是要防止其不文明的行為卻很難,一方面執(zhí)法者監(jiān)管力量單薄,另一方面對于“移動中”的車窗拋物很難“人贓俱獲”,這就得靠社會力量監(jiān)督。開設有獎舉報就是為了大家拿起手中的移動設備記錄下這些“可恥”的瞬間。楊某勝訴,說明市民對《關于對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細則》(試行)規(guī)定,是認可的,持積極支持的態(tài)度,而不是純粹為了“掙獎金”。
 
  其二,即使城管委勝訴,舉報者也沒有丟臉。車窗拋物因為其特殊性,有些情況雖然屬實,但是具體信息卻難掌握。比如在行進中的一輛未掛牌的新車上出現了“車窗拋物”被抓拍到了,情況雖然屬實,該獎勵,但是城管委卻難以找到“肇事”司機,具體回復就存在難點。再說了,在查處車窗拋物違法行為時,由于交管部門所提供的車輛信息中,并非所有車輛信息都真實有效,有的車主登記錯誤,有的聯(lián)系方式不準確,或登記地址電話變更等,導致郵寄送達的告知函及執(zhí)法文書,未得到回應或被退回,致使查處存在一定困難。當然既然舉報者有不滿意的地方,就說明城管委在實施《關于對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細則》(試行)規(guī)定的過程中還存在問題,有待改進。
 
  所以在是否收到“回復“這個問題上,舉報人也不要太較真了,舉報者也應該多一點對城管委的寬容;城管委也應該盡量回復舉報者對舉報對象的處置情況,即使因為特殊原因沒有得到“拋物”司機的具體信息,也應該對舉報者回復說明,這是對舉報者的尊重。
 
  因此,無論站在舉報者還是城管委的立場上,我們都應該看到舉報者“索要知情權”是社會在積極主動的參與制止“車窗拋物”的陋行,是社會的進步,至少在對待“車窗拋物”這一不文明行為上,市民、城管委思想是一致的,都是對車窗拋物說“不”!盡管舉報者勝訴了,城管委還在上訴,都希望大家心平氣和,不管最終誰勝訴,都沒必要太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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