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徐某從黃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假冒“金龍魚”食用油,將價值約97.8萬元的假油賣給被告人潘某開的兩家糧油商行。后徐某從2011年8月開始自產自銷“金龍魚”食用油,至同年10月,共將價值14萬多元假油賣給潘某;將價值6萬多元假油賣給伍某(另作處理)。(見習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林曄晗 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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