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大學生校內騎自行車被處分 處予嚴重警告處分
福建泉州,一名大學生因在學校騎自行車,被學校根據校規(guī),處予嚴重警告處分,引發(fā)網友關注。據了解,這所大學是私立大學,占地2000多畝。由于學校內的上坡、下坡路段較多,因此該學校于2018年時,在校規(guī)上加一條規(guī)定,凡是在校內騎自行車或者摩拜車的,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該學校校規(guī)》第9條規(guī)定,因學校地形彎多坡陡,禁止學生在校園內駕駛摩托車或自行車!对搶W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25條同時還規(guī)定,違反校規(guī)的,可處以包括但不限于嚴重警告等處分。
據此,該名學生因在學校內騎自行車,被學校以違反校規(guī)第9條規(guī)定,并依據《該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25條規(guī)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正當網友們還沒有想明白騎自行車是否合理時,學校工作人員卻又回應稱,校內道路有急上坡和下坡彎道特別多,導致交通事故頻發(fā)。因此不允許學生在校內騎自行車,但老師因為要趕著去上班,所以老師可以在校內騎自行車。
1、有網友質疑稱,老師要趕著去上班,就可以騎,難道學生就不用趕著去上課么?這規(guī)定不合理。
但也有網友認為,能夠理解學校的決定,畢竟學生在學校騎自行車摔傷了,學?墒且袚熑蔚模蠋煵煌蠋熕さ棺约贺撠。
2、那么從法律上講,這種說法正確么?
首先,民法典第1199條規(guī)定,學校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預防和消除相應的安全隱患。如果因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學校對于危險路段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和消除相應的安全隱患,那么學生在校園內騎車摔傷,學校確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其次,民法典第17條同時還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法律行為人。
具體而言,成年人是自身身體健康第一責任人,且其應當對事物危險性有一定的認知,因此,如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其自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大學生都是屬于成年人,即便是在學校騎自行車摔傷,其自身也應當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當然,前提條件是學校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換句話說,如果學校在上坡、下坡路段設立相應的警示牌或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就代表其盡到了提醒義務,即便有事發(fā)生也不會承擔全部責任。且在發(fā)生事故后,積極參與施救,那就代表已經履行了積極救助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綜上而言,學校如此規(guī)定,是想通過一刀切的辦法,直接避免了要承擔責任的情況發(fā)生。所以網友們認為這規(guī)定不合理,也是情理之中的。
最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身體受到損害或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具體而言,學校內的路段肯定是屬于老師上班下班的必經之路,且還是老師的工作場所,因此老師騎自行車出問題,就沒什么可以討論的余地了,一定是工傷。
綜上,老師騎自行車出事,學校必定承擔責任;學生摔傷,學校有可能承擔責任,但即便要承擔責任,也不會是全部的責任。
有網友表示,不能因為有風險就不讓大學生騎車,學校這樣規(guī)定是沒有擔當的表現,對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