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太超市搶購雞蛋摔成九級傷殘 超市被判賠5.8萬元
陜西眉縣,七旬老太聽說超市雞蛋有優(yōu)惠,第二天中午來到超市門口排隊,隨著營業(yè)時間的到來,超市敞開了大門,顧客蜂擁進入超市,老太太被一男子撞倒受傷,事后老太將超市和男子起訴到法院索賠11萬余元。
屈奶奶今年76歲了,得知附近一家超市雞蛋搞活動,于是就打算買一些便宜的雞蛋吃,第二天中午來到超市門口排隊,準備超市開門后就進去買,而此時超市門口已經聚集了大量的顧客。
隨著超市開門時間的來到,大門被工作人員打開,顧客蜂擁而至,屈奶奶就跑向賣雞蛋的地方,突然被從另外一個方向跑來的男子解某撞倒,屈奶奶倒地不起就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解某覺得這件事情和自己有一定關系,于是就墊付了4000元醫(yī)療費。
由于上了年紀,屈奶奶在醫(yī)院檢查住院花了不少錢,在與超市和解某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將兩方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兩方賠償11萬余元,而此時屈奶奶也被鑒定為了9級傷殘。
超市表示,原告進入超市去搶購特價雞蛋時,被解某撞倒地后受傷。因此,原告受傷原因是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應依據“誰侵權、誰擔責”的責任歸責原則,向侵權責任人解某主張賠償。
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超市即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的責任也屬不真正連帶下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對原告的損失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受害人在直接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下落不明,無法行使第一順序的賠償請求權或者不能滿足賠償的要求時,才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據此,原告起訴超市和侵權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根本無法律依據。
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屈奶奶的訴求。
解某辯稱,兩人在超市搶購雞蛋時,原告與被告相撞受傷沒有異議,造成碰撞致原告受傷的結果系多因一果,超市在組織方面存在過失行為,工作人員沒有做到梳理,組織不到位,開門后,老年人一擁而上,沒有安排人在岔口阻攔。
而且原告醫(yī)療費花費過高,還有部分醫(yī)療費并不是治療傷情的,事發(fā)后自己已經墊付了4000元。
法院認為,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解某在前往超市雞蛋促銷區(qū)時,應自覺有序參與,其快步前往超市雞蛋促銷區(qū)拐彎時從側面將直行前往該區(qū)域的原告撞倒,致原告摔傷,解某應承擔侵權責任,酌定承擔50%。
超市在知道當日有雞蛋促銷活動,作為經營管理者應當能夠預見超市開展雞蛋促銷活動時,進入超市的老年人較多,未起到警示、提醒義務,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護措施,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提供服務中就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瑕疵,故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酌定承擔30%。
原告年事已高,應對自己的安全負最大的注意義務,其未認真注意自身安全,故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應負相應責任,酌定承擔20%。
最終核算屈奶奶的各項損失后,判決解某賠償原告屈某各項損失共計45066.86元。超市補償原告屈某各項損失共計2944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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