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導游發(fā)牢騷你們吃我的喝我的 事發(fā)起因系因游客購物少
近日,一段導游在大巴上對游客講話的視頻曝光。事發(fā)起因系因游客購物少。視頻中,該導游對著游客指責道“你們吃我的喝我的,做人要將心比心,我不知道你們的心是鐵的還是什么樣的”并表示不買東西就是不尊重她。
事發(fā)后,一名游客覺得自己花錢旅游,卻因購物問題受到人格上的侮辱,遂將該視頻曝光。張女士也坦言,導游并未強制性要求游客購物。旅行社方面稱將對導游進行嚴肅處理。(來源:極目新聞)
作為游客,跟團旅游,購買的是跟團旅游的服務,而非購物服務。當然,旅游團之所以低價作為噱頭,也是想通過旅游過程中游客的消費獲取一定的提成,F在的游客也不傻,明明十塊錢能買到的東西,為何要花100塊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35條的有關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若違反,則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具體到本案,游客張女士也坦言該導游并未強制要求游客購物,雖然導游很想讓游客購物消費,以便獲得相應的提成。但該導游還是忍住了,最終在返程的車上跟游客抱怨,這導游既然在購物的時候都忍住了,為何返程路上又忍不住,最終害的自己顏面盡失,也影響旅游社聲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第995條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結合本案的視頻,涉事導游的言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讓游客產生人格侮辱,但并未直接辱罵,尚不構成治安違法。從民事角度來說,游客可以要求該導游承擔賠禮道歉。
疫情當下,旅游業(yè)不景氣,導游的收入可想而知。即便收入低,也不能因此將怨氣撒在游客身上,畢竟游客也是冒著風險跟團旅游,為旅游行業(yè)貢獻了微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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