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接娃放學前嫖娼被抓 簡直太無語
時間:2021-10-27 22:33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毛青青
原標題:男子接娃放學前嫖娼被抓 簡直太無語
近日,湖北黃岡,民警在一足浴店查獲一起賣淫嫖娼活動。當時屋內有一名男子兩名女子,男子還稱自己準備去接孩子放學。民警聽后也是相當無奈,質問他哪有這么閑心還“點”了兩個人。(來源:秒聞視頻)
#男子接孩子空隙去嫖娼被抓#
不知道這名男子的家人知道這個情況,會怎么看他?
對于賣淫嫖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尺度一樣,都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兩名賣淫女,以及這名男子,基本的處罰都是罰款、拘留。而如果拘留的話,根據規(guī)定,都是要通知家屬的。所以,男子要瞞著家人的話,可能性是不太大的。
所以,不知道孩子問家長,“爸爸去哪兒”了,這位爸爸要如何回答呢?
這個事件中,除了治安違法行為以外,還存在兩個可能的刑事犯罪。
首先是足浴店,我國對于賣淫嫖娼,雖然不認定為犯罪。但容留賣淫、組織賣淫都是犯罪。
這次賣淫嫖娼活動發(fā)生在足浴店里,很可能足浴店老板就存在這兩項犯罪。
對于足浴店老板涉嫌犯罪,大多數人應該都是可以想象到的。
但事實上,這名男子也可能涉嫌一項大家不太注意是犯罪——聚眾淫亂罪。
這名男子一次性與兩名按摩女發(fā)生關系,顯然是違背性倫理的。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里的聚眾,就是指三人以上。不過,并非只要聚眾淫亂就會構成犯罪。根據這一規(guī)定,只有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才會構成。
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為首分子;“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的。
如果這名男子被證實參加三次以上類似活動,就會屬于多次參加,將會構成這項犯罪。
如果只是偶爾參加,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你對這名男子的行為怎么看呢?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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