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基本狀況”中,格式合同對項目建設、預售依據、該商品房位置、用途、面積等到房屋權利狀況,進行了全面的約定。約定出賣人需告知為本建筑建設與服務的受托單位;增加了“【車位】”選項,以符合實踐中很多車位買賣并不另行起草合同,而是同樣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際狀況;增加了出賣人在銷售現(xiàn)場公示該商品房所在樓棟建筑面積預測報告的義務,利于購房者查閱和知曉;約定出賣人對房屋權利狀況的保證;針對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的因商品房權利有瑕疵導致購房人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情形,約定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交付是一個復雜的行為,也是當事人糾紛高發(fā)的環(huán)節(jié)。格式合同“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xù)”一章,對供水、供電、燃氣、電話通信、有線電視和寬帶網絡等六項基礎設施,其開通手續(xù)及相關費用分別由誰承擔進行了明確;約定當出現(xiàn)需要延期交付商品房的情形時,出賣人負有書面通知購房人的義務;約定當買受人無法在通知時限內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xù)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的內容,在現(xiàn)實中更具有操作性;考慮到屋面開裂、管道堵塞和五金件損壞等質量問題輕重不同,需修復的時間也長短不同,對不同質量問題的修復時間進行分開約定;“逾期交房責任”中約定了由于買受人原因導致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時也應當進行處理的內容等。
此外,新版合同文本還針對現(xiàn)實中一旦購房者的房屋出現(xiàn)質量問題,而出賣人不履行或者由于破產、注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關質量保修責任時,購房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的情形,約定了質量擔保的內容;增加了質量保險條款,增加了對購房者的救濟途徑。對前期物業(yè)服務也進行了專章約定,出賣人應當在買賣合同簽訂時便將前期物業(yè)服務相關事項明確告知買受人。
因為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強制性,消費者在購房時有可能遇到開發(fā)商并不遵照新版合同使用,對此,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開發(fā)商并不使用新版合同而是自己制定,“其中自己制定的內容,屬于霸王條款的部分,消費者完全可以提出來,或向工商部門投訴舉報。”據悉,目前工商部門正在對霸王條款進行專項整理,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此類情況,可以撥打12315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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