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管結合激活力。堅持“民辦、民管、民享”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互助社理事會,負責資金發(fā)放、回收等日常工作,在不違背《互助社章程》的前提下,全面釋放理事會權力。(2)健全機制增效益。嚴格獎勵和退出機制,對名列前茅的互助社實行資金追加獎勵,對項目運行情況差的村和產業(yè)發(fā)展已具規(guī)模、已無資金需求的村予以退出,將財政扶貧資金調整安排到其他適宜的村。(3)創(chuàng)新方式強后勁。以互助資金項目為平臺,在不改變互助社運作方式的前提下,互助社以10萬元作為擔保,信用聯社按放大1倍的比例和基準利率向互助社提供授信貸款。同時,積極推動金融創(chuàng)新擴面工作,互助社以信譽好、有一定經濟實力的10至20戶農戶信用聯保,金融機構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授信貸款20萬元給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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