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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挖出的44根烏木被扣民眾均認為其是國家財產
時間:2015-07-04 14:57   來源:上海商報   責任編輯:曉鋒
 
 原標題:男子撈出44根烏木遭警方暫扣——來源:上海商報
 

 惠州男子從江中撈出44根烏木被當地警方暫扣,此事曝光后引發(fā)關注。昨日,當地警方回應稱,他們根據政府部門要求暫扣該批樹木,依法依規(guī)。

 2014年底,林某從漁民劉某某處獲得消息,他在東江捕魚時經常在江底遇到木頭。今年3月至5月,林某等3人共同出資,雇人從江中打撈出44根、重約55噸的木頭。“當時就覺得很激動,認為可能小賺一筆”。

圖為惠州東江江底挖出的木頭。

圖為惠州東江江底挖出的木頭。

 此后,林某四處尋找買家。6月28日,當林某將一些木頭運到蘆洲鎮(zhèn)碼頭,準備與人洽談賣價時,被當地村民發(fā)現。村民認為江底木頭屬于國家財物,于是報警。此后當地派出所對林某等3人進行調查,同時將這些木頭予以暫扣。

 7月1日,惠州惠城區(qū)政府組織當地木料業(yè)內行家對木頭做了初步鑒定,已確定44根木頭是“烏木”,并至少有幾百年歷史。當天下午,被警方暫扣的該批木頭被移交給惠城區(qū)文廣新局處理。雙方交接時,已有4根木頭腐爛掉,只有40根是完整的。

 林某不解,自己和朋友出資約3萬元撈到的木頭,為何不能屬于打撈者所有而被警方暫扣?林某的朋友李某稱,烏木為無主物,其歸屬應適用法律“先占原則”,即誰先占就歸誰。但是,這種說法被當地官方和法律界人士所否定。

 惠州惠城區(qū)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批樹木為無主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

 廣東省凱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波介紹說,《民法通則》遵循“凡是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個人所有的,一律歸國家”的立法邏輯。而林某等人的無主物“先占先得”觀點即使到了訴訟階段,也較難獲得法官支持。

 惠州惠城區(qū)文廣新局局長劉少輝表示,對于這批陰沉木的價值,尚需廣東省考古研究院專家做出認定。“如果是烏木,就有經濟價值和考古價值,而且肯定屬于國家財產。如果經鑒定不是烏木,只是一般的木頭,就沒有什么價值,是可以歸還給發(fā)現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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