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對于公示期間收到意見的處理情況也不一樣,沒有法定的處理程序。公眾想了解的信息沒有披露、提出的意見沒有得到反饋,這就極易引發(fā)公眾矛盾!眳浅空f,重大項目一般與地方經濟利益息息相關,程序缺失引發(fā)矛盾后,再摻雜其他因素,最后就可能導致群體事件!叭绻幸粋完善的公示制度,有一個規(guī)范的公眾意見處理程序,這就可能不會成為引發(fā)更嚴重事件的導火索。”
環(huán)評應是利益衡評的工具
公眾擔心的也是企業(yè)、地方政府害怕公開的,要使環(huán)評過程變成是利益博弈過程,讓評價在科學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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